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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盘式股份回购的弊端及风险防控机制探究——兼评《公司法》第142条第六项
引用本文:陈岱松,孙亚南.护盘式股份回购的弊端及风险防控机制探究——兼评《公司法》第142条第六项[J].金融发展研究,2020(4):79-86.
作者姓名:陈岱松  孙亚南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护盘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重要理由之一,2018年10月我国《公司法》第142条专项修改明确护盘式回购的合法性,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同时尤需注意护盘式回购的固有弊端,主要集中于市场秩序与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护盘式回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立法变迁及市场回应,通过比较借鉴域外护盘式回购及安定操作的法律规制技术,进一步探讨如何从现有法规制度层面最大化防控其风险并有效保证护盘功能的发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进步。

关 键 词:护盘式回购  市场操纵  信息披露  风险防控  证券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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