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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要求听证
摘    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1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本案可以新证吗》一案,叙述了福建省某县一木业公司生产的细木工板胶合强度不合格。执法人员对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教进行处罚没有异议。但是.在是否应该举行听证的问题上,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文章刊登后.全国各地的读者也积极参与进来.纷纷畅谈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讨论气氛十分热烈。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文章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编者按]

关 键 词:权利要求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产品质量法》  行政执法工作  胶合强度  细木工板  执法人员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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