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谁有权利要求听证
摘    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1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本案可以新证吗》一案,叙述了福建省某县一木业公司生产的细木工板胶合强度不合格。执法人员对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教进行处罚没有异议。但是.在是否应该举行听证的问题上,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文章刊登后.全国各地的读者也积极参与进来.纷纷畅谈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讨论气氛十分热烈。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文章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编者按]

关 键 词:权利要求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产品质量法》 行政执法工作 胶合强度 细木工板 执法人员 福建省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