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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商战的利器——我国电池业应对美国“337”调查胜诉案的启示
引用本文:陶婷芳,谢明磊.知识产权:国际商战的利器——我国电池业应对美国“337”调查胜诉案的启示[J].上海商业,2004(12):61-63.
作者姓名:陶婷芳  谢明磊
作者单位:[1]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2]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200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正式公布了最终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的美国5464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变更了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布洛克行政法官的初裁。初裁中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5464709专利,并做出对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在内的企业的普遍排除令的建议。

关 键 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企业  公司  商战  电池业  中国  电池生产  原告  胜诉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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