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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与政府,谁是责任主体?
摘    要:正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一种公共财产权形式,法律上称为全民所有制。除少数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之外,其他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真正的使用者只能获得某一段时期的用益物权,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从40到70年不等的使用权。往往在土壤污染的状况被揭发出来之时,土壤使用权人已经不复存在或换作他人。如此一来,土地的所有权往往与地上的企业相分离,造成污染的企业只在使用权的范围内尽到管理义务。政府的角色是监管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以及土地的所有权代行人;而企业只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以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整治费用之巨大,远超过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因而,单纯地通过污染者负担原则来要求造成

关 键 词:污染者负担原则  土壤污染  用益物权  直接使用者  使用权人  优先受让权  公共基金  超级基金  固体废物污染  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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