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欠息帐务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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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志钦,刘玉山.现行企业欠息帐务的处理[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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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志钦 刘玉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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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凤城市信用联社
(梁志钦),辽宁省凤城市信用联社(刘玉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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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的利息管理办法,信用社在按季结息时,一般在贷款户单位的结算存款户帐面收回。帐面无款,一时又无法收回的应收利息,就出现了信用社单方面进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的问题。企业却没有任何数据进入当期核算,也不计预提费用,这样既影响信用社的利息收入,形成利息收入管理上的一个漏洞,又使企业当期利润不实,出现虚盈实亏或多亏少计的问题。同时信用社又失去了保护经济利益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诉讼权力时效为两年”,如超过两年的欠息,势必形成坏帐损失。信用社单方面核算从帐务上看,社存企无,社企内外帐帐不符,现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合同制承包,而承包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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