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的“三期”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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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茜.上海市女职工的“三期”权益保护[J].魅力中国,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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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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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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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女职工的"三期"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法》仅笼统地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上海市作为立法水平较高的城市,则进一步将女职工的产假划分为产前假、(小)产假和哺乳假,并在假期的批准条件上经历了由紧到松的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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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女职工三期 上海 产假批准 产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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