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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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恩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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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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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项制度设立的基本功能在于,离婚时因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方享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但由于立法迫切导致的时间仓促等因素,新婚姻法对此项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重点讨论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及完善措施。笔者的论述综合了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未必成一家之言,但希望能对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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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 损害赔偿 通奸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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