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账后的担保余款银行无权随意扣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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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佩芬.清账后的担保余款银行无权随意扣划[J].船舶经济贸易,2012(12):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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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佩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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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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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船舶预付款担保保函项下保证金账户内存款所担保的主合同结游完毕后,该账户内存款已依法随主债务的消灭丧失了保证金功能,其性质与普通存款无异,相应存款依法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失去保证金功能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仍属存款人所有,银行将不具有保证金功能的款项划入该账户不能视为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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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 银行 保证金账户 随意 法院强制执行 存款人 主合同 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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