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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也有“保质期”
引用本文:王奎勋 ,张兆利.证据也有“保质期”[J].乡镇论坛,2005(15).
作者姓名:王奎勋  张兆利
摘    要:左某与夏某同为某企业职工。2003年5月,左某向夏某借款4000元并立借据一份。半年后,左某将此借款如数偿还了夏某。还款时因夏某未将左某书写的借据带在身边,故给其出具了一张收条。之后,左某未将夏某手中的借条索回。2004年9月,夏某突遇意外事故死亡。之后,夏某之子多次持左某书写的借据向左某催要欠款,均遭左某拒绝。今年4月初,夏某之子一纸诉状将左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其父生前的借款。法院立案后,向左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限其3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的举证通知书。在此期间,左某持夏某生前出具的收条找到夏某之子与其核对,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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