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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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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