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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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殷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J].上海房地,2008(5):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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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殷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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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财经学院建筑经济管理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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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中有两类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一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其二是因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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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局 担保法 抵押权 发包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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