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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引用本文:殷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J].上海房地,2008(5):41-42.
作者姓名:殷琳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建筑经济管理系
摘    要:根据“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中有两类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一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其二是因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局  担保法  抵押权  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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