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装水果"该不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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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无权查处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肖强、山东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兆涛认为:根据文中所述,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权查处.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本案中,水果园艺场使用的纸箱只是标明"××水果",没有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装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运输和储存,没有经过特别的加工、制作程序,即使存在销售和交易行为,也属于初级农产品交易范畴,因此我们没有查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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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箱装水果” 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质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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