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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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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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规定,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现特重申: 1、组织机构依法注销、撤消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全部代码证。 2、各组织机构应当接受发证机关的年度检验,新疆年度检验日期为1月1日至4月30日。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最长有效期限不超过四年,故在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证书从2001年1月1日起均属于无效证件,各代码应用部门都将不予认可,对于目前还持有此种证书的单位,须在2001年4月30日前到原申领证书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部门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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