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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作者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
摘    要: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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