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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作者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
摘    要: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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