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假、举报奖励办法 2001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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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以下简称打假),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打假行动,有效加大打假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奖励举报和打假有功的单位和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使打假工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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