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改良
摘    要:当前使用的权益法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然而对于被投资单位明确不发放现金股利的这部分收益,很难让人相信这部分收益"很可能流入"投资企业,即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有违谨慎性原则。对策是:引进递延投资收益概念,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待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或者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用以弥补应分担的净损失的份额。实际操作方面,可在资本公积账户下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的递延投资收益。

关 键 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改良权益法  谨慎性  递延投资收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