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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未分得承包地 其原承包地不能收回
作者姓名:于洪明  张兆利
摘    要:案例:1999年,金红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3月,金红与外村男青年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分得承包地。今年初,金红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金红已出嫁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对2002、2003年两年中该组每个村民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750元和3011元也未分配给她。为此,金红诉讼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收回的承包地,分给应分

关 键 词:村委会  承包地  停止侵害  征用土地  法院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诉讼  户口  补偿费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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