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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须推“三制”
引用本文:田作全.不良资产清收须推“三制”[J].现代金融,2005(7):47-48.
作者姓名:田作全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摘    要:一是行长(主任)问责制。行长(主任)是全行经营管理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决策者,不增加他们的清收压力,清收工作就难有起色。因此,必须把资产质量和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情况纳入其目标考核体系。要强化约见质询制度.根据清收进度每月或按季问责,并把每次问责情况记入人事档案,以此激发其清收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激励制。考核激励是促进资产清收的动力和源泉。不良资产清收应确定科学的工资报酬计价方式和标准,既具有操作性又具有吸引力,力争使清收人员的工作回报与清降业绩相符。三是责任追究制。

关 键 词:资产清收  目标考核体系  考核激励  责任追究制  问责制  经营管理  清收工作  管理情况  资产质量  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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