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清收须推“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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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作全.不良资产清收须推“三制”[J].现代金融,2005(7):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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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作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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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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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是行长(主任)问责制。行长(主任)是全行经营管理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决策者,不增加他们的清收压力,清收工作就难有起色。因此,必须把资产质量和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情况纳入其目标考核体系。要强化约见质询制度.根据清收进度每月或按季问责,并把每次问责情况记入人事档案,以此激发其清收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激励制。考核激励是促进资产清收的动力和源泉。不良资产清收应确定科学的工资报酬计价方式和标准,既具有操作性又具有吸引力,力争使清收人员的工作回报与清降业绩相符。三是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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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产清收 目标考核体系 考核激励 责任追究制 问责制 经营管理 清收工作 管理情况 资产质量 质询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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