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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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精神,鼓励和扶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类投资和利用境外资源领域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04年度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予以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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