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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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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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财会2017]19号2017年6月12日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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