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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编制说明
作者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摘    要:《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当于技术法规。由于目前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表现形式等完全按照现行的制修订标准有关规定执行,造成了一些强制性标准内容不合理,影响了强制性标准的有效实施,不利于国家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有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因此,对强制性标准实行改革,实行条文强制方式,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强制性标准的可操作性,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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