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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实物出资的资产评估问题
作者姓名:陈炳烈
摘    要:《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二条规定:“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各出资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可见,对拟将出资的实物性资产(也含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在作验资时,

关 键 词:实物出资 资产评估 注册会计师 实物性资产 验资 产权 企业 存货评估 机器设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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