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法院可否到本地邮电支局查、提“罪犯”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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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臣孚.外地法院可否到本地邮电支局查、提“罪犯”存款[J].邮政研究,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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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臣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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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1997年9月6日,外地人民法院的两位同志到我局南郊支局,要求查阅一个罪犯的储蓄情况,并要求将该犯的储蓄存款提走。支局领导未予受理,请他们到市局去谈。该案应该怎么办?请予解答。读者何英何英同志:你所提的问题,常有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及.外地人民法院到本地邮电局查阅储蓄业务情况,必须通过邮电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凭他们出具的介绍信,方可到相关县市级以上的邮电企业要求办理查阅手续,邮电支局无权受理。你局南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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