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4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下文简称“税总”)颁布了《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下文简称“143号通知”)。通过143号文,税总进一步规范了转让定价管理程序,并对1998年颁发的原《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即国税发[1998]59号,简称“59号文”)的相关条款作了若干修改。背景资料中国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基本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采取与国际惯例一致的方法。在1998年59号文下发前,中国的转让定价审计工作主要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负责,而各地税务局之间通常缺乏协作、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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