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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总则
引用本文:王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总则[J].审计月刊,2006(6):53-53.
作者姓名:王芳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
摘    要: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监督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  总则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  审计机关  事业组织  金融机构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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