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立法理念矫正与法律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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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夏秋.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立法理念矫正与法律进路[J].现代经济探讨,2016(4):6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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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夏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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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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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哲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JDZ038);2015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配与协调”(项目编号:201579)的阶段性成果;西南政法大学2015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一般项目《衡平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项目编号:XZYJS2015217)的结项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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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合格投资者制度。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为维护金融安全,对合格投资者存在准入门槛、投资人数等诸多限制,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制度羁绊,不利于金融效率的实现。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政府和市场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博弈中倾向于选择前者。因此,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理念应当是金融效率优先,兼顾金融安全。在此理念下,可通过差异化准入制度、投资限额和冷静期制度来衡平股权众筹市场的效率与安全,实现"制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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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众筹 合格投资者 非法集资 冷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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