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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税收条例”与“财务制度”——与《中国税务》关于乡镇企业增值税等纳税时间问题的商榷
引用本文:宋振声,从学智.谈“税收条例”与“财务制度”——与《中国税务》关于乡镇企业增值税等纳税时间问题的商榷[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3(2).
作者姓名:宋振声  从学智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乡镇企业局,辽宁省丹东市乡镇税务局
摘    要:“税收条例”与“财务制度”均由国家财税部门制定,全国各地财税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然而,1992年《中国税务》第6期杂志关于乡镇企业增值税、产品税的缴纳时间问题解笞,都将“税收条例”与“财务制度”对立起来。指出:1986年国家农、财两部制定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乡镇企业的收入,应按已实现的收入计算。产品在对外销售时,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汇兑等结算方式的,应在收到货款时计算收入纳税。”是规范乡镇企业财务行为的,与税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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