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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与经营住所混同登记的立法误区与反思
引用本文:吴煌开.经营场所与经营住所混同登记的立法误区与反思[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7):57-58.
作者姓名:吴煌开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
摘    要:经营场所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住所则是市场主体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立法缺陷值得认真反思。

关 键 词:经营场所  立法缺陷  住所  误区  市场主体  个体工商户  办事机构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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