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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渔船的所有权——关于控制渔贷风险的意见
引用本文:黄国桂.掌握渔船的所有权——关于控制渔贷风险的意见[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0(11).
作者姓名:黄国桂
作者单位:农行北海市分行
摘    要:渔业贷款,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风险极大,沉淀率高。我认为,只有控制住风险性才能实现偿还性,而要控制风险性必须形成一种信用硬约束。渔业贷款分为生产费用贷款和设备性贷款,以设备性贷款占的比重大,而设备性贷款多用于购置渔船。用于购置渔船的贷款(简称“渔船贷款”,下同)的收回情况如何,很大程度上影响渔业贷款的资金周转。我区渔业贷款之所以以沉淀呆滞多,主要的症结在于渔船贷款放出多、收回少。渔船贷款放多收少的原因是错纵复杂的,但括概地说不外两方面:一方面是贷户(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有偿还能力而不肯还(即“有钱不还”),对此,当然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至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但最有效的措施莫过于对贷户形成—种信用硬约束,这种信用硬约束要具有两种性能,一是能操纵贷户的经济,二是能支配贷户的生产;另方面是贷户没有偿还能力(即“没钱可还”)对此,要设法保护用贷款购置的渔船,并使能在遭受损失后得到应有的补偿,然后将补偿款归还贷款,出于以上认识,若要最大限度地控制渔船贷款的风险性,实现渔船贷款的偿还性,必须把用贷款购置的、贷户赖以生产和创造财富的渔船的所有权掌握在银行手里。为此,要做好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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