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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应当建立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
引用本文:徐志康.事务所应当建立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3).
作者姓名:徐志康
作者单位: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    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股东财务知情权主要是指股东有了解公司经营活动和经营效果、财务收支和赢亏等真实情况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保障股东收益权、表决权实现的基础权利。但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财务知情权范围的规定不够详尽。在实际工作当中,当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出现矛盾时,一些股东往往认为董事会或主任会计师侵占了他们的利益,有些股东离开事务所时因利益得不到满足,就要求检查事务所的会计原始凭证。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事务所的股东,就有权随时查阅包括会计凭证在内的事务所所有文件档案资料。但笔者认为,如果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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