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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0号文件 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摘    要: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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