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预告登记如何失效
作者姓名:
董健
作者单位: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摘 要:
《物权法》出台后,各地登记机构积极落实其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在操作中,也产生了很多困惑。比较集中的是针对《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一些地方的登记机构试图籽‘预告登记失效”的标准具体化,以指导登记实践,但发现难度极大,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经分析,问题主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 键 词:
失效
登记机构
物权法
不动产
标准具
操作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