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事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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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艾围利.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事司法[J].宁波经济,2009(9):32-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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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艾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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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浙江绍兴3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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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事实上,在存在民事习惯的场合,民事主体通常会按照民事习惯的内容作为或不作为,不会考虑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者根本不知道民事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民事习惯在进入司法领域的过程中,首先是被当作“证明对象”来看待,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存在此项民事习惯的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依职权对该主张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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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习惯 民事司法 国家制定 法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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