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设置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对生效裁判的纠错,即无论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不论对案件当事人何方有利,都应依法纠正。审判监督程序仅具有工具价值,不具有自身内在的价值。这种理念无疑有其合理性。但它在夸大纠错功能的同时,却忽略了法的安定性的价值。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再审的救济功能无从体现。刑事再审程序设计科学与否关系到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然而,就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而言,虽然它发挥了重要的纠错功能,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对有关国家刑事再审制度予以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缺陷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尝试性地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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