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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警告的救济
作者姓名:秦静
作者单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2012年1月10日《祉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但通篇却没有规定如社区矫正人员不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警告决定应如何救济,通过本文的阐述,认为不服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此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并能对抗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刑罚时所拥有和使用的公权力,防止此公权力的膨胀与向恶。

关 键 词:警告  社区矫正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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