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上市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祁群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50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受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一向不认同人董事向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导致目前有关诉讼纠纷不断。笔者通过比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董事 股东 债权人 民事赔偿责任 追索 第三人 公司法 民法
文章编号:1006-1428(2002)02-53-03
修稿时间:2001-11-25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