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认定宜慎重 |
| |
引用本文: | 陈广辉.车辆贬值损失认定宜慎重[J].道路交通管理,2015(2):74. |
| |
作者姓名: | 陈广辉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正>2011年4月3日,唐某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津二高速与五环立交口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唐某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87399元,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唐某的车进行了贬损价值评估,确定其贬损价值为33000元。王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
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认定 客车相撞 保险期间 注册登记 北京市朝阳区 法院委托 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 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