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使用固定资产在接轨时补提折旧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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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咸德.对已使用固定资产在接轨时补提折旧的看法[J].交通财会,1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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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咸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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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秦皇岛港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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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7月1日,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下简称“两则”)。“两则”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规定了弹性区间,企业可在这区间中自主确定年限。这种财政放权给企业,无疑增加了企业理财权。企业可以为适应市场竞争、保证发展后劲的需求,在财力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将选择较强的折旧年限。企业确定了新的较短的折旧年限后,对于已经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按新制度要求去补提折旧。对此谈点看法。 一、已使用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新折旧年限的 按规定在新、旧财会制度转换接轨时,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是:一次性补提未提足额折旧。对于补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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