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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关 键 词: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题意  国务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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