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追补税时效届满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
| |
引用本文: | 何成锷.海关追补税时效届满法律效力问题研究[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48-52. |
| |
作者姓名: | 何成锷 |
| |
作者单位: | 黄埔海关法规处 |
| |
摘 要: |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对海关追补税时效届满法律效力问题规定得不甚明确,同税法时效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作者通过比较研究主张,海关追补税时效无论是核定时效抑或是征收时效均应采取权利消灭主义,为税收之债的绝对消灭。核定时效中,除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事外,海关于核定期间届满后不得作出征税决定,并可考虑进一步引入绝对时效的概念。征收时效届满后,征税机关无权接受纳税义务人自愿缴纳的税款。
|
关 键 词: | 海关追补税 时效届满 法律效力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