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3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79年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以保障人权为主题,围绕保障人权的思想对刑事程序进行诸多修改,改善以前控辩实力不对等以及辩护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以限制公权力的运作,将原来原则性的程序条款具化成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条文以顺应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的推行。检察机关是作为国家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司法程序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在刑事诉讼法向限制公权力方向改进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展。为了能够更好的践行新刑诉法的理念,对刑诉法中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修改进行揣摩和理解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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