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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引用本文:于德贵.应注意“担保合同”的有效性[J].农金纵横,1991(1).
作者姓名:于德贵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长春管理干部学院 教师
摘    要:个体户李某向农业银行某营业所贷款4万元,由县农机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李某仍不返还。于是,该营业所“依法”从县农机公司帐户上扣收了这笔贷款本息计44320元。为此,县农机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借款人利用私人关系,让县农机公司掌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会计张某私自在贷款“担保合同”上盖了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所以农机公司认为这份“担保合同”无效,要求该营业所退还从其帐户上扣去的44320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农机公司的要求不但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这份“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按《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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