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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与分析
引用本文:李冬梅.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与分析[J].金融经济(湖南),2007(20).
作者姓名:李冬梅
作者单位:淮海工学院法学系
摘    要: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虽出台了《证券法》,但随着证券活动中各种关系的不断更新以及复杂化,使得具有相列稳定性的证券法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求。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已有代表团提出议案指出,《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民事责任仅原则性的两条,有关该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以立法无具体规定为由,通知暂不受理三类民事责任侵权纠纷)。本文就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分析和探讨。二、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证券投资者。一般而言,证券投资者不是证券交易所会员,他们参与证券交易要通过证券公司中介代理,双方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投资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合同义务,那么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发起人和证券公司进行自营的,也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终止上市公司。严格地讲,这三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中不同阶段的表述,其实质是一个法人公司,只是在拟上市、已上市和终止上市阶段承担不同的义务,由此而可能负有不同的民事责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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