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
| |
引用本文: | 延丽.浅谈《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J].市场周刊,2009(3):60-61. |
| |
作者姓名: | 延丽 |
| |
摘 要: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在承继了《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保密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就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劳动者若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 终止劳动合同 同类产品 劳动者 《劳动法》 保密协议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