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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技术开发费、开办费及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
摘    要:有关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1996]41号、国税发[1996]152号、财税[2003]244号文件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及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取消审批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企业计税时如符合上述条件,应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开办费及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新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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