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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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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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财金2013]116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应当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同时符合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产业发展前景、外部融资环境、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分析论证各种融资方式后统筹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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