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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1.财政部;2.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财税[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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