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容“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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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华军,江南.格式合同,不容“霸王“条款[J].监督与选择,200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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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华军 江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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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费者投诉最为集中的是商品房、医疗、电信、供电、房屋租赁等消费领域,我们在参与消费者协会对10家企业的12种格式合同使用情况的调查时发现,有多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由提供方出。有的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故意对一些重要条款作出模棱两可的规定,并将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自己。一旦发生消费争议,经营者往往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有的经营者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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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 合同理解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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